勞工保險條例 第 69 條:等 4 項期限調整
勞動法系(人資) ── 勞基法、勞退、性平、勞保、職安及公部門人事法規異動。 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自動處理; 嚴重度高表示直接打到計算結果。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6 條:等 3 項期限調整;新增 2 款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3-2 條:期限由 十個月 改為 三十個月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9 條:等 4 項期限調整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6 條:等 3 項期限調整;新增 2 款
所得稅法 第 102-2 條:期限由 一日 改為 三十一日
所得稅法 第 14-6 條:金額由 (無) 改為 三十萬元;比例由 百分之五 改為 百分之三、比例由 百分之五 改為 百分之三
所得稅法 第 14-5 條:新增 3 款
所得稅法 第 14-4 條:比例由 百分之三十 改為 百分之三十五、比例由 百分之三十 改為 百分之三十五;等 8 項期限調整;新增 1 款
core-inheritance.propertyTax.calcPropertyTax所得稅法 第 17 條:等 4 項金額;等 3 項期限調整
所得稅法 第 17 條:等 4 項金額;等 3 項期限調整
所得稅法 第 17 條:等 4 項金額;等 3 項期限調整;新增 1 款、刪除 1 款
所得稅法 第 14-4 條:等 8 項期限調整;新增 1 款
core-inheritance.propertyTax.calcPropertyTax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9 條:新增 1 款、刪除 1 款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8 條:新增 1 款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6 條:等 4 項金額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5 條:金額由 十五萬元 改為 七十五萬元;比例由 (無) 改為 二分之一;新增 2 款、刪除 2 款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3 條:金額由 新臺幣三萬元 改為 新臺幣五萬元、金額由 三十萬元 改為 三百萬元;比例由 (無) 改為 二分之一;新增 3 款、刪除 1 款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1 條:金額由 新臺幣十八萬 元 改為 新臺幣一百萬元;期限由 一年 改為 三年;新增 2 款、刪除 1 款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0 條:金額由 新臺幣三十萬元 改為 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期限由 三年 改為 五年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9 條:新增 1 款、刪除 1 款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7 條:新增 4 款、刪除 3 款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9 條:新增 3 款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6 條:新增 1 款、刪除 1 款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 條:新增 3 款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9 條:新增 1 款、刪除 1 款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8 條:新增 1 款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9 條:新增 1 款、刪除 1 款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7 條:新增 4 款、刪除 3 款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9 條:新增 3 款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6 條:新增 1 款、刪除 1 款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 條:新增 3 款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6 條:等 4 項金額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5 條:金額由 十五萬元 改為 七十五萬元;比例由 (無) 改為 二分之一;新增 2 款、刪除 2 款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3 條:金額由 新臺幣三萬元 改為 新臺幣五萬元、金額由 三十萬元 改為 三百萬元;比例由 (無) 改為 二分之一;新增 3 款、刪除 1 款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1 條:金額由 新臺幣十八萬元 改為 新臺幣一百萬元;期限由 一年 改為 三年;新增 2 款、刪除 1 款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0 條:金額由 新臺幣三十萬元 改為 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期限由 三年 改為 五年
勞動基準法 第 54 條 條文用語微調
core-labor.pension.calcOldRetirement勞動基準法 第 54 條 條文用語微調
core-labor.pension.calcOldRetirement勞動基準法 第 54 條 條文用語微調
core-labor.pension.calcOldRetirement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2-2 條:期限由 十日 改為 三十日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條文用語微調
所得稅法 第 126 條:等 5 項期限調整
所得稅法 第 114-3 條:等 7 項比例調整
所得稅法 第 114 條:期限由 二日 改為 (已刪除);新增 2 款、刪除 2 款
所得稅法 第 112 條:比例由 百分之一 改為 (已刪除)、比例由 百分之一 改為 (已刪除);期限由 二日 改為 三十日、期限由 十 日 改為 (已刪除)
所得稅法 第 111 條:金額由 九萬元 改為 二萬元;比例由 百分之五 改為 (已刪除)、比例由 百分之五 改為 (已刪除)
所得稅法 第 89 條 條文用語微調
所得稅法 第 88 條 條文用語微調
所得稅法 第 89 條 條文用語微調
所得稅法 第 88 條 條文用語微調
所得稅法 第 114-3 條:等 7 項比例調整
所得稅法 第 114 條:等 4 項比例調整;期限由 二日 改為 (已刪除);新增 2 款、刪除 2 款
所得稅法 第 112 條:比例由 百分之一 改為 (已刪除)、比例由 百分之一 改為 (已刪除);期限由 二日 改為 三十日、期限由 十日 改為 (已刪除)
所得稅法 第 111 條:金額由 九萬元 改為 二萬元;比例由 百分之五 改為 (已刪除)、比例由 百分之五 改為 (已刪除)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40 條:等 10 項期限調整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3 條:新增 8 款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2 條:新增 6 款、刪除 1 款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5 條:比例由 (無) 改為 三分之一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3 條:新增 8 款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API + Wayback Machine 歷史快照; 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金額/百分比/期限/款項)完成; 受影響公式對映採規則式比對,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