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修正勞動法系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9 條
2020-01-01 → 2026-01-21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9 條:等 4 項期限調整
結構化變動
期限
(無)→一百十四年
期限
(無)→十二月
期限
(無)→三十日
期限
(無)→三年
修正前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撥補。
修正後(現行)
勞工保險之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檢討本保險財務。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