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修正勞動法系

勞工保險條例66

2020-01-01 2026-01-21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6 條:等 3 項期限調整;新增 2 款

結構化變動

期限
(無)一百十四年
期限
(無)十二月
期限
(無)三十日
新增款項
(無)政府撥補之金額。二、
新增款項
(無)其他財源挹注及相關收入。 前項第二款政府撥補之金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政府財政及本保險財務狀況,每年編列預算撥補之;遇當年度保險費收入少於保險給付支出之情形,中央政府應有適當經費撥入或補助。六、

修正前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修正後(現行)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二、政府撥補之金額。
三、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四、保險費滯納金。
五、基金運用之收益。
六、其他財源挹注及相關收入。
前項第二款政府撥補之金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政府財政及本保險財務狀況,每年編列預算撥補之;遇當年度保險費收入少於保險給付支出之情形,中央政府應有適當經費撥入或補助。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