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修正勞動法系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6 條
2020-01-01 → 2025-12-19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6 條:等 4 項金額
結構化變動
金額
新臺幣三千元→新臺幣一萬元+233.33%
金額
(無)→一百萬元
金額
(無)→新臺幣一萬元
金額
(無)→二十萬元
修正前
違反第二十條第六項、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修正後(現行)
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講習;拒不接受講習者,按次處罰。 前項情形,操作人員係因雇主指示作業所致者,不予處罰。 違反第二十條第六項、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裁處權時效,自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收受申訴人依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一項但書規定提起申訴之日起算。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