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修正勞動法系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0 條
2025-01-01 → 2025-12-19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0 條:金額由 新臺幣三十萬元 改為 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期限由 三年 改為 五年
結構化變動
金額
新臺幣三十萬元→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400%
期限
三年→五年
修正前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修正後(現行)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