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修正勞動法系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1 條
2020-01-01 → 2025-12-19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1 條:金額由 新臺幣十八萬 元 改為 新臺幣一百萬元;期限由 一年 改為 三年;新增 2 款、刪除 1 款
結構化變動
金額
新臺幣十八萬
元→新臺幣一百萬元+455.56%
期限
一年→三年
修改款項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或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二、
刪除款項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發停工之通
知。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刪除)三、
新增款項
(無)→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發停工之通知。三、
新增款項
(無)→故意違反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未經許可而移動或破壞現場。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四、
修正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
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
項第二款之災害。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或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發停工之通
知。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修正後(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災害。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發停工之通知。 四、故意違反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未經許可而移動或破壞現場。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