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修正稅務法系
所得稅法 第 14-6 條
2020-01-01 → 2025-12-26
所得稅法 第 14-6 條:金額由 (無) 改為 三十萬元;比例由 百分之五 改為 百分之三、比例由 百分之五 改為 百分之三
結構化變動
金額
(無)→三十萬元
比例
百分之五→百分之三
比例
百分之五→百分之三
修正前
個人未依前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成交價額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稽 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其成交價額;個人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 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成本,無查得資料,得依原 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後,核定其成本;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 機關得按成交價額百分之五計算其費用。
修正後(現行)
個人未依前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成交價額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稽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其成交價額;個人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成本,無查得資料,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百分之三計算其費用,並以三十萬元為限。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