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um修正勞動法系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2

2020-01-01 2024-03-27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條文用語微調

結構化變動

修改款項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 工資者。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六、

修正前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
    作者。
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六、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
    工資者。
七、留職停薪者。

修正後(現行)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六、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
七、留職停薪者。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