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um修正勞動法系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2020-01-01 → 2024-03-27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條文用語微調
結構化變動
修改款項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
工資者。→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六、
修正前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
作者。
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六、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
工資者。
七、留職停薪者。修正後(現行)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六、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 七、留職停薪者。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