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um修正勞動法系
勞動基準法 第 54 條
2024-01-01 → 2024-07-31
勞動基準法 第 54 條 條文用語微調
結構化變動
修改款項
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二、
修正前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修正後(現行)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