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修正稅務法系

所得稅法114-3

2020-01-01 2024-01-02

所得稅法 第 114-3 條:等 7 項比例調整

結構化變動

比例
百分之二十(已刪除)
比例
百分之二十(已刪除)
比例
三倍(已刪除)
比例
百分之二(已刪除)
比例
百分之二(已刪除)
比例
百分之二十(已刪除)
比例
百分之二十(已刪除)

修正前

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分配予股東、社員或
出資者之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未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
一項規定之期限,依規定格式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
報或填發外,應按股利憑單所載可扣抵稅額之總額處百分之二十罰鍰,但
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
,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營利事業未依限
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可扣抵稅額之總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
得超過六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以後分配予股東、社員或出資者
之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未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一項規
定之期限,依規定格式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
發外,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或盈餘金額處百分之二罰鍰,但最高不得超
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
。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補報或
填發者,應按股利或盈餘金額處百分之二十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
六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營利事業違反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
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處七千五百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
;屆期不補報者,得按次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修正後(現行)

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分配予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未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期限,依規定格式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處三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以後分配予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未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期限,依規定格式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處三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營利事業違反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處七千五百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屆期未補報者,得按次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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