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um修正勞動法系

職業安全衛生法49

2025-01-01 2025-12-19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9 條:新增 1 款、刪除 1 款

結構化變動

刪除款項
發生職業病。(刪除)三、
新增款項
(無)發生職業病。 符合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並應公布職業災害之發生日期、發生地及罹災人數。三、

修正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代行檢查機構、驗證機構、監測機構、醫療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一、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
二、有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之情形。
三、發生職業病。

修正後(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代行檢查機構、驗證機構、監測機構、醫療機構、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其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應公布該罰鍰處分之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一、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
二、有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之情形。
三、發生職業病。
符合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並應公布職業災害之發生日期、發生地及罹災人數。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