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修正稅務法系

所得稅法114

2020-01-01 2024-01-02

所得稅法 第 114 條:期限由 二日 改為 (已刪除);新增 2 款、刪除 2 款

結構化變動

期限
二日(已刪除)
刪除款項
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 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 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 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 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刪除)二、
刪除款項
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 分之一滯納金。(刪除)三、
新增款項
(無)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處三千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二、
新增款項
(無)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三、

修正前

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
    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
    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
    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
    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
    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
    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
    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
三、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
    分之一滯納金。

修正後(現行)

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處三千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三、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