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修正勞動法系

性別平等工作法40

2020-01-01 2023-08-16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40 條:等 10 項期限調整

結構化變動

期限
九十六年九十七年
期限
十二月一月
期限
十九日十六日
期限
(無)一百十一年
期限
(無)一月
期限
(無)十二日
期限
(無)一百十二年
期限
(無)七月
期限
(無)三十一日
期限
(無)一百十三年

修正前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之第十六條施行日
期由行政院定之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修正後(現行)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十六條及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之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一至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之一至第三十八條之三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