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um修正勞動法系

職業安全衛生法48

2020-01-01 2025-12-19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8 條:新增 1 款

結構化變動

修改款項
訓練單位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規則。訓練單位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規則。五、
新增款項
(無)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規則。四、

修正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或
定期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一、驗證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二、監測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三、醫療機構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及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
    所定之辦法。
四、訓練單位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規則。
五、顧問服務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規則
    。

修正後(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或定期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一、驗證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二、監測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三、醫療機構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及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四、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規則。
五、訓練單位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規則。
六、顧問服務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規則。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