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修正稅務法系

所得稅法111

2020-01-01 2024-01-02

所得稅法 第 111 條:金額由 九萬元 改為 二萬元;比例由 百分之五 改為 (已刪除)、比例由 百分之五 改為 (已刪除)

結構化變動

金額
九萬元二萬元-77.78%
比例
百分之五(已刪除)
比例
百分之五(已刪除)

修正前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違反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未依限或未
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應通知其主管機關議處該機關或學
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或事業之負責人。私人團體、私立學校、私營事業
、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違反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未依限填報或未
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處該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
管、事業之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或執行業務者一千五百元之罰
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不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所給付之金額,
處該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之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
理人或執行業務者百分之五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
於三千元。

修正後(現行)

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公立學校違反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應通知其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督促其依法辦理。
前項以外應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者違反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未補報或填發者,處三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