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um修正稅務法系
所得稅法 第 14-5 條
2020-01-01 → 2025-12-26
所得稅法 第 14-5 條:新增 3 款
結構化變動
新增款項
(無)→第四條之四第一項所定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一、
新增款項
(無)→第四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二、
新增款項
(無)→第四條之四第三項所定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三、
修正前
個人有前條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 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第四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 日起算三十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 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修正後(現行)
個人有前條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下列各款規定日期起算三十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一、第四條之四第一項所定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 二、第四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 三、第四條之四第三項所定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