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um修正勞動法系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7 條
2020-01-01 → 2025-12-19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7 條:新增 4 款、刪除 3 款
結構化變動
刪除款項
工作之連繫與調整。→(刪除)二、
刪除款項
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刪除)四、
刪除款項
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
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刪除)五、
新增款項
(無)→工作之連繫及調整。二、
新增款項
(無)→相關承攬人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指導及協助。四、
新增款項
(無)→機械、設備、器具及人員之進場管制。五、
新增款項
(無)→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承攬人、再承攬人就其承攬部分交付再承攬時,亦應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
承攬人、再承攬人應配合辦理第一項所定原事業單位採取之必要措施。六、
修正前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
,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
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
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修正後(現行)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並與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工作者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及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人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指導及協助。 五、機械、設備、器具及人員之進場管制。 六、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承攬人、再承攬人就其承攬部分交付再承攬時,亦應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 承攬人、再承攬人應配合辦理第一項所定原事業單位採取之必要措施。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