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69 條:等 4 項期限調整
勞動法系(勞資爭議) ── 勞基法、勞動事件法、工會/團協/勞資爭議處理法等異動。 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自動處理; 嚴重度高表示直接打到計算結果。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6 條:等 3 項期限調整;新增 2 款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3-2 條:期限由 十個月 改為 三十個月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9 條:等 4 項期限調整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6 條:等 3 項期限調整;新增 2 款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6 條:等 4 項金額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5 條:金額由 十五萬元 改為 七十五萬元;比例由 (無) 改為 二分之一;新增 2 款、刪除 2 款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3 條:金額由 新臺幣三萬元 改為 新臺幣五萬元、金額由 三十萬元 改為 三百萬元;比例由 (無) 改為 二分之一;新增 3 款、刪除 1 款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1 條:金額由 新臺幣十八萬 元 改為 新臺幣一百萬元;期限由 一年 改為 三年;新增 2 款、刪除 1 款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0 條:金額由 新臺幣三十萬元 改為 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期限由 三年 改為 五年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6 條:等 4 項金額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5 條:金額由 十五萬元 改為 七十五萬元;比例由 (無) 改為 二分之一;新增 2 款、刪除 2 款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3 條:金額由 新臺幣三萬元 改為 新臺幣五萬元、金額由 三十萬元 改為 三百萬元;比例由 (無) 改為 二分之一;新增 3 款、刪除 1 款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1 條:金額由 新臺幣十八萬元 改為 新臺幣一百萬元;期限由 一年 改為 三年;新增 2 款、刪除 1 款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0 條:金額由 新臺幣三十萬元 改為 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期限由 三年 改為 五年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2-2 條:期限由 十日 改為 三十日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40 條:等 10 項期限調整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5 條:比例由 (無) 改為 三分之一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40 條:等 10 項期限調整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8-1 條:等 6 項金額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7 條:等 4 項比例調整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5 條:比例由 (無) 改為 三分之一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8-1 條:等 6 項金額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7 條:等 4 項比例調整
工會法 第 45 條:等 6 項金額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2 條 經修法刪除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5 條:期限由 五日 改為 七日、期限由 五日 改為 七日
core-labor.leave.maternityLeave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5 條:期限由 五日 改為 七日、期限由 五日 改為 七日
core-labor.leave.maternityLeave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39 條:等 6 項期限調整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32 條:期限由 (無) 改為 二十日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2 條:比例由 (無) 改為 三分之一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1 條:期限由 十日 改為 三十日
勞動基準法 第 24 條:比例由 三分之一 改為 加倍
core-labor.overtime.calcWeekdaycore-labor.overtime.calcRestDaycore-labor.overtime.computeOvertimePaycore-labor.hourly.calcHourlyWage勞動基準法 第 14 條:期限由 十日 改為 三十日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45 條:比例由 (無) 改為 二分之一
團體協約法 第 9 條:比例由 (無) 改為 四分之三
工會法 第 27 條:比例由 (無) 改為 三分之一
勞工保險條例 第 59 條:期限由 十五年 改為 一個月
勞工保險條例 第 36 條:比例由 百分之七 改為 百分之七十、比例由 百分之七 改為 百分之七十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7 條:期限由 五日 改為 十五日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2 條:期限由 十一日 改為 二十一日
勞動基準法 第 24 條:比例由 三分之一 改為 加倍;等 8 項期限調整
core-labor.overtime.calcWeekdaycore-labor.overtime.calcRestDay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API + Wayback Machine 歷史快照; 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金額/百分比/期限/款項)完成; 受影響公式對映採規則式比對,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