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修正勞動法系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2 條
2020-01-01 → 2021-09-29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2 條:比例由 (無) 改為 三分之一
結構化變動
比例
(無)→三分之一
修正前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下簡稱裁決委員會),置裁決委員七人至十 五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之,任期二年,並由裁決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 裁決委員。 裁決委員出缺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遴聘之,其任期至同屆裁決委員任 期屆滿之日止。
修正後(現行)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下簡稱裁決委員會),置裁決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之,任期二年,並由裁決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裁決委員。 裁決委員會置常務裁決委員一人至三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裁決委員中遴聘之。 裁決委員會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裁決委員出缺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遴聘之,其任期至同屆裁決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