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修正勞動法系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2

2020-01-01 2021-09-29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2 條:比例由 (無) 改為 三分之一

結構化變動

比例
(無)三分之一

修正前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下簡稱裁決委員會),置裁決委員七人至十
五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之,任期二年,並由裁決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
裁決委員。
裁決委員出缺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遴聘之,其任期至同屆裁決委員任
期屆滿之日止。

修正後(現行)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下簡稱裁決委員會),置裁決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之,任期二年,並由裁決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裁決委員。
裁決委員會置常務裁決委員一人至三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裁決委員中遴聘之。
裁決委員會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裁決委員出缺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遴聘之,其任期至同屆裁決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