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修正勞動法系

勞工保險條例59

2020-01-01 2020-01-01

勞工保險條例 第 59 條:期限由 十五年 改為 一個月

結構化變動

期限
十五年一個月

修正前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
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
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
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
計,合併六十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修正後(現行)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