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修正勞動法系

勞資爭議處理法45

2020-01-01 2020-01-01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45 條:比例由 (無) 改為 二分之一

結構化變動

比例
(無)二分之一

修正前

主任裁決委員應於裁決委員作成調查報告後七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並
於開會之日起三十日內作成裁決決定。但經裁決委員會應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者得延長之,最長以三十日為限。

修正後(現行)

主任裁決委員應於裁決委員作成調查報告後七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並於開會之日起三十日內作成裁決決定。但經裁決委員會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延長之,最長以三十日為限。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