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修正勞動法系
工會法 第 27 條
2020-01-01 → 2020-01-01
工會法 第 27 條:比例由 (無) 改為 三分之一
結構化變動
比例
(無)→三分之一
修正前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 會;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不得議決。但前條第一項第一 款至第五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 決。 會員或會員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 出席,每一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 之一;其委託方式、條件、委託數額計算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員代表委託代表出席時,其委託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 ,並僅得委託所屬工會或各該本業之其他會員代表。
修正後(現行)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不得議決。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 會員或會員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每一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其委託方式、條件、委託數額計算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員代表委託代表出席時,其委託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僅得委託所屬工會或各該本業之其他會員代表。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