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修正勞動法系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32 條
2020-01-01 → 2021-09-29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32 條:期限由 (無) 改為 二十日
結構化變動
期限
(無)→二十日
修正前
裁決委員會在裁決過程中,得隨時試行和解。
修正後(現行)
當事人雙方對請求事項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裁決委員於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之最後詢問程序終結前,得隨時試行和解。 因試行和解,裁決委員得命當事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到場。 和解成立者,裁決程序當然終結,並應作成和解書。 和解書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