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勞資爭議 Demoseverance-pay · 資方視角

勞基法 §17 · 勞退條例 §12

資遣費試算

輸入員工到職/離職日與平均工資,跑新舊制兩套規則。 預告工資 §16 同步計算。所有公式對應條號可點開查看。

輸入

計算年資 = 64.9

依勞基法 §2 VI:事由發生前 6 個月所得工資總額 ÷ 6(含本薪、加班費、全勤、津貼)

法定金額(雇主應付)

NT$ 189,271

資遣費 + 預告工資合計

資遣費 · 新制(勞退條例 §12)NT$ 144,271

平均工資 45,000 × 年資 6.41 年 ÷ 2 = 144,271

預告工資 · §16(30 日)NT$ 45,000

日薪 1500 × 30

雇主應對方向:
  • 確認資遣事由屬 §11 五款之一,留存舉證文件
  • 依 §16 預告或給付預告工資
  • 10 日內辦理資遣通報(就業服務法 §33)
  • 離職證明書應依員工請求 immediately 發給(§19)
  • 若工資結構複雜(含獎金/津貼),平均工資認定有爭議建議諮詢律師
目前法定風險敞口

若資遣事由 / 程序有瑕疵,最壞情境

NT$ 773,178

  • ▸ 法定資遣費 + 預告工資NT$ 189,271
  • ▸ §79 罰鍰風險(2-100 萬中位)NT$ 200,000
  • ▸ 民事訴訟 / 律師費估計NT$ 100,000
  • ▸ 確認僱傭關係之訴敗訴補薪NT$ 283,907
合規調整後 · 風險殘值

依法定算發 + 程序完備後

NT$ 189,271

風險降幅 NT$ 583,907

  • ▸ §11 事由舉證完整 → 無確認僱傭關係之訴
  • ▸ §16 預告期準確發出 → 無預告工資補給爭議
  • ▸ 10 日內完成就服法 §33 資遣通報 → 無 §79 罰鍰
  • ▸ 平均工資依 §2 VI 拆解留底 → 無工資認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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