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範本入口勞基法 §24 · §30 · §32 · §39 · §84-1
勞資爭議應對範本 · 雇主視角

加班費追討答覆範本

員工事後追討加班費時的回覆。先確認出勤紀錄(§30 V 須保存 5 年)+ 是否有「事前申請/事後核可」+ 是否屬 §84-1 責任制核備工作者。實際試算金額以平台「員工追討加班費風險試算」工具結果填入。

法源

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同條第 2 項: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勞基法 §24、§30、§32、§36、§39、§84-1(pcode N0030001);加班費追討時效為勞基法 §58 退休金外的工資債權,依民法 §126 短期時效 5 年。

判斷要點

  • 出勤紀錄是法定義務(§30 V),保存 5 年;若未保存,訴訟中員工的工時主張容易被法院採信。
  • 加班費請求權時效:實務多數見解依民法 §126 工資債權 5 年短期時效(最高法院 102 年度第 9 次民庭會議)。
  • 「責任制」≠ 可不付加班費。§84-1 須符合:勞動部公告工作者 + 書面約定 + 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三要件缺一即適用一般工時。
  • 事前申請/事後核可制度:法院實務認雇主若已建立此制度且員工未走流程,可作為「非雇主使勞工延長工時」之抗辯。但須證明制度確實執行(非紙上規定)。
  • 休息日加班費「做幾小時算幾小時」(§24 III,§24 IV 之 8 小時擬制條款已 107.03.01 修法刪除)— 不可再用「做 1 小時算 4 小時」。
  • 例假(§36)原則不得使勞工工作;國定假日(§37/§39)出勤須加倍發給工資。

承認補發 — 範本

適用情形:出勤紀錄顯示確有加班事實,且未足額給付。建議坦承補發以避免進入勞檢/訴訟。

承認補發版範本
親愛的 ___(員工姓名) 您好:

收悉台端於民國 ___ 年 ___ 月 ___ 日提出之加班費追討請求。

經本公司比對台端於民國 ___ 年 ___ 月至 ___ 月之出勤紀錄,確認應補發加班費明細如下:

  平日延長工時(依勞基法第 24 條第 1 項):___ 小時,金額 NT$ ___
  休息日加班(依勞基法第 24 條第 2、3 項):___ 小時,金額 NT$ ___
  例假/國定假日加班(依勞基法第 39 條):___ 小時,金額 NT$ ___
  合計應補發:NT$ ___

本公司將於民國 ___ 年 ___ 月 ___ 日前匯入台端原薪資帳戶。

本公司並將檢視工時管理流程,避免再發生類似情形。

雇主:___
中華民國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抗辯 — 範本

適用情形:出勤紀錄無加班事實/§84-1 已核備/員工未經申請即自留加班。請務必先核對 §30 V 出勤紀錄。

抗辯版範本
親愛的 ___(員工姓名) 您好:

收悉台端於民國 ___ 年 ___ 月 ___ 日提出之加班費請求。本公司在此說明:

一、依本公司出勤紀錄(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保存 5 年),台端所主張之加班時段:
  ___(請列具體日期、時段)
  經比對:___(請選一)
  □ 出勤紀錄未顯示有加班事實
  □ 雖有滯留紀錄,但未經本公司事前申請/事後核可,非屬「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勞基法 §32 I)
  □ 該時段為自主學習/個人事務,非屬工作時間

二、台端職務「___」(請填)屬/不屬勞基法第 84-1 條公告之工作者:
  □ 已就工作時間、例假、休假以書面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核備字號:___)
  □ 非 §84-1 工作者,工時規定仍適用勞基法本文

三、若台端認本公司計算有誤,請於 ___(日期)前以書面提供具體爭議時段及佐證,本公司將再依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核對。

本公司珍視與台端之合作關係,亦尊重台端依勞基法第 27 條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之權利。

雇主:___
中華民國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使用限制:本範本為勞基法/勞退條例/職災保險法等條文之機械式套用,僅供雇主對員工通知或對勞檢機關回覆之文字起點。實際個案中工資結構認定、解僱事由舉證、職災因果關係等,仍須依事實個別調整。涉及勞動訴訟、調解書面提呈或大量解僱,請諮詢執業律師(律師法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