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範本入口勞基法 §12
勞資爭議應對範本 · 雇主視角
解僱通知書範本(§12 不經預告)
懲戒性事由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通知書。§12 II 規定雇主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逾期終止無效,反而落入無正當理由解僱之風險。實際送達建議掛號 + 簽收回執。
法源
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同條第 2 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基法 §12、§18、§19(pcode N0030001,全國法規資料庫)
判斷要點
- §12 是「不經預告」終止 — 用對等於確定解僱,員工沒有資遣費(§18),所以法院審查最嚴。
- §12 II 30 日除斥期間:自雇主知悉違規情形之日起算,逾期終止無效。是訴訟最常見抗辯點。
- 「情節重大」(§12 I 4 款)法院實務要求:違規與工作核心義務相關 + 違反程度足以動搖契約信賴。輕微違規不能一次解僱,需先有懲戒紀錄或改善機會。
- 曠工 3 日「繼續」= 連續含例假日;1 個月內曠工 6 日 = 工作日。事業單位另有更嚴格內規仍以法定為下限。
- 事證務必先固定(書面、影像、第三人陳述)再發解僱通知;訴訟時舉證責任在雇主。
- 解僱前如可採輕處分(記過、調職、減俸)即達目的,先採輕處分。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會被法院認定終止無效。
解僱通知書 — 範本
適用情形:員工有 §12 I 各款事由之一,且雇主於知悉日起 30 日內為之。
§12 解僱通知書範本
解僱通知書(不經預告)
受文者:___(員工姓名)
員工編號:___
到職日:民國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主旨:台端有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_ 款所定情事,本公司依同條規定不經預告終止與台端之勞動契約,請查照。
說明:
一、終止事由
台端於民國 ___ 年 ___ 月 ___ 日,有「___(具體事實描述)」之行為,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_ 款之終止事由(___)。
相關事證:___(例如:監視器紀錄、其他員工陳述、書面紀錄、出勤紀錄等)
二、終止生效日
本契約自民國 ___ 年 ___ 月 ___ 日(即送達日/知悉次日)起終止。
三、本次終止係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規定,依同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無資遣費請求權。
四、依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台端如需服務證明書,本公司將於請求後 ___ 日內發給。
五、請台端於 ___(日期)前完成業務交接、繳回識別證、鑰匙、公司財物等。
雇主:___(事業單位名稱)
代表人:___
中華民國 ___ 年 ___ 月 ___ 日使用限制:本範本為勞基法/勞退條例/職災保險法等條文之機械式套用,僅供雇主對員工通知或對勞檢機關回覆之文字起點。實際個案中工資結構認定、解僱事由舉證、職災因果關係等,仍須依事實個別調整。涉及勞動訴訟、調解書面提呈或大量解僱,請諮詢執業律師(律師法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