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勞資爭議 Demooccupational-injury · 資方視角
勞基法 §59 · 職災保險法
職災補償試算
§59 雇主補償責任無過失主義 — 不論雇主有無過失,職災均需補償。 四項補償(醫療/工資/失能/死亡)擇情境試算,已投保勞保職災保險可抵充雇主責任。
本薪 + 經常性給與;事故前正常工時所得
超過 2 年(730 日)可一次給付 40 個月後免責
注意事項
- • 「原領工資」按事故發生前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計算(含本薪 + 經常性給與)
- • 治療期間滿 2 年仍未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可一次給付 40 個月平均工資後免除補償責任
- • 已投保職災保險者,勞保給付可抵充雇主補償責任
雇主應對方向:
- 事故發生後 8 小時內通報勞動部(職安法 §37)
- 調閱投保紀錄,確認勞保 / 職災保險投保額是否足額
- 若有投保「雇主補償契約責任險」可代位求償
- 無過失主義:縱然員工亦有過失,雇主仍需全額補償
- 涉及失能 / 死亡,建議律師協助與家屬談和解
- 勞保已給付部分可抵充雇主補償(§59 但書)
完整產品支援:勞保抵充自動算、四項補償一次跑、職災通報文件生成
進入完整產品(受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