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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 §59 · 職災保險法

職災補償試算

§59 雇主補償責任無過失主義 — 不論雇主有無過失,職災均需補償。 四項補償(醫療/工資/失能/死亡)擇情境試算,已投保勞保職災保險可抵充雇主責任。

本薪 + 經常性給與;事故前正常工時所得

超過 2 年(730 日)可一次給付 40 個月後免責

§59 II 工資補償

NT$ 90,000

原領工資日薪 NT$ 1500 × 治療不能工作期間 60 日 = NT$ 90,000

注意事項

  • 「原領工資」按事故發生前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計算(含本薪 + 經常性給與)
  • 治療期間滿 2 年仍未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可一次給付 40 個月平均工資後免除補償責任
  • 已投保職災保險者,勞保給付可抵充雇主補償責任
雇主應對方向:
  • 事故發生後 8 小時內通報勞動部(職安法 §37)
  • 調閱投保紀錄,確認勞保 / 職災保險投保額是否足額
  • 若有投保「雇主補償契約責任險」可代位求償
  • 無過失主義:縱然員工亦有過失,雇主仍需全額補償
  • 涉及失能 / 死亡,建議律師協助與家屬談和解
  • 勞保已給付部分可抵充雇主補償(§59 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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