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勞資爭議 Demonon-compete · 資方視角

勞基法 §9-1 · 施行細則 §7-1 ~ §7-3

競業禁止條款效力檢查

§9-1 四要件全部具備,條款才有效。缺一不可。 逐項勾選你公司條款已具備的要件,平台判定整體效力與待補正項目。

條款細節(補充判定)

施行細則 §7-1 II:不得逾 2 年(24 個月)

施行細則 §7-3:不得低於 50%

條款效力判定

條款全部無效

共 4 項缺漏。任一要件未具備,整個條款無效(§9-1 立法理由),雇主無法以條款拘束員工。

雇主應對方向:
  • 條款設計時:四要件逐一寫入契約,書面化補償方式
  • 離職時:書面確認競業範圍、按月給付補償(不可一次給)
  • 違反舉證:留存員工新雇主的同業競爭證明
  • 若條款已被法院認定無效,無法再以同條款向員工求償
  • 高敏感職位(研發 / 業務負責人)建議律師逐條把關契約

完整產品支援:合規條款範本、補償金額試算、員工離職時的契約勾稽

進入完整產品(受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