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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 §11 · §12

解僱合法性檢查

§11(經濟性解僱,需給資遣費+預告)/§12(懲戒性解僱,不需資遣費)。 選擇事由,勾選你已具備的舉證要件,平台給風險等級與雇主應對方向。

解僱事由(選一)

§11 · 經濟性解僱(資遣費 + 預告)

§12 · 懲戒性解僱(不付資遣費 / 不預告 / 30 日除斥期間)

§11 第 5 款(最常被法院翻盤)

勞工不能勝任工作

舉證要件(已具備請打勾)

風險等級

高(員工勝訴機率高)

已勾選 0 / 4 項舉證要件

雇主應對方向:
  • 本款 §11 需依 §16 預告,未預告須給付預告工資
  • 須依 §17 / 勞退條例 §12 給付資遣費
  • 解僱前建議書面通知員工陳述意見(程序正義)
  • 若風險高,建議先諮詢律師再行解僱,避免回任 + 工資補發
  • 解僱後 10 日內通報勞動部(就服法 §33;§11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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