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範本入口消保法 §11–17
客訴答覆範本 · 賣家視角

定型化契約條款爭議答覆範本

客人主張你的契約條款顯失公平/無效。先評估該條款是否真的違反 §12 誠信原則,再決定強行主張、退讓修訂或視個案處理。

法源

【§11】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11-1】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12】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判斷要點

  • 該條款是否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定?若是,原則上適法。
  • 客人簽約前是否獲得 30 日以內合理審閱期?未依 §11-1 提供審閱期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但客人得主張仍構成)。
  • 該條款內容是否違反 §12 「平等互惠」「誠信原則」?是否使主要權利/義務無法達成?
  • 該條款是否屬「應記載事項漏未記載」之情形(§17)?是否屬「不得記載事項」?若是,無效。
  • 客人主張之具體不公平點是什麼?要求客人指出條文段落並說明理由。

主張條款有效 — 範本(條款適法)

維持條款範本
親愛的 ___ 您好:

收悉您於 ___(日期)來信,主張本店契約第 ___ 條款違反消保法第 11 條、第 12 條規定,對您顯失公平、應屬無效。

經本店審慎評估,該條款並未違反平等互惠原則,理由如下:

  ___(請依條款性質說明,例如:)
  • 該條款內容係依主管機關公告之「___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定
  • 該條款為業界通用作法,並未排除消費者之主要權利
  • 該條款已於您簽約前以 ___(明顯方式)告知,並提供 ___ 日審閱期
  • 該條款之適用對雙方權利義務均屬合理

如您仍對本條款有疑義,本店歡迎進一步討論,或您可向當地消費者保護官/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反映。

___ 敬上
___(日期)

承認並修訂 — 範本(條款確有問題)

修訂條款範本
親愛的 ___ 您好:

收悉您於 ___(日期)來信,主張本店契約第 ___ 條款對您顯失公平。

經本店審視,該條款確有 ___(不足之處),可能對消費者造成不利。本店願:

  ☐ 就您之本次交易,視為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依其他公平合理條款處理
  ☐ 修訂該條款全面適用,並通知所有客戶
  ☐ 提供以下補償:___

具體執行方式請與本店客服聯繫 ___。

感謝您協助本店改善契約品質。

___ 敬上
___(日期)

注意:若該條款被法院認定違反 §12 無效,客人可依其他法律規定主張權利;建議定期審視自身定型化契約是否與最新主管機關公告一致。

使用限制:本範本僅供「店家對客戶答覆」用途,需依個案事實調整。不撰寫訴狀、答辯狀、和解書等法律文書(律師法 §41)。涉及訴訟或重大金額,請諮詢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