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修正民刑法系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0 條
2020-01-01 → 2022-01-12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0 條:金額由 三千元 改為 十萬元;期限由 六月 改為 一年
結構化變動
金額
三千元→十萬元+3233.33%
期限
六月→一年
修正前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修正後(現行)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