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um修正民刑法系
刑事訴訟法 第 376 條
2020-01-01 → 2023-06-21
刑事訴訟法 第 376 條:新增 3 款、刪除 1 款
結構化變動
刪除款項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
訴於第三審法院。→(刪除)七、
新增款項
(無)→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二、
新增款項
(無)→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八、
新增款項
(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其他第二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九、
修正前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 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 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 訴於第三審法院。
修正後(現行)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五、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其他第二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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