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um修正勞動法系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27 條
2020-01-01 → 2021-09-29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27 條:新增 4 款、刪除 1 款
結構化變動
刪除款項
調查意見。
前項調查報告,應送交裁決委員會。→(刪除)八、
新增款項
(無)→調查意見。
前項調查報告,應送交裁決委員會。
常務裁決委員應檢視下列資料,並提出書面意見,供審查小組或裁決委員會參考:八、
新增款項
(無)→第一項之調查報告。一、
新增款項
(無)→裁決委員撰寫之裁決決定建議書。二、
新增款項
(無)→裁決委員依裁決委員會作成之裁決決定撰寫之裁決決定書。三、
修正前
裁決委員作成之調查報告,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調查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裁決委員及記錄職員姓名。 三、裁決事件。 四、到場當事人、代理人、及其他經同意到場相關人員之姓名。 五、當事人及相關人員所為聲明或陳述之要點。 六、證人之陳述或鑑定人之鑑定結果。 七、調查紀錄。 八、調查意見。 前項調查報告,應送交裁決委員會。
修正後(現行)
裁決委員作成之調查報告,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調查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裁決委員及記錄職員姓名。 三、裁決事件。 四、到場當事人、代理人、及其他經同意到場相關人員之姓名。 五、當事人及相關人員所為聲明或陳述之要點。 六、證人之陳述或鑑定人之鑑定結果。 七、調查紀錄。 八、調查意見。 前項調查報告,應送交裁決委員會。 常務裁決委員應檢視下列資料,並提出書面意見,供審查小組或裁決委員會參考: 一、第一項之調查報告。 二、裁決委員撰寫之裁決決定建議書。 三、裁決委員依裁決委員會作成之裁決決定撰寫之裁決決定書。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