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廢止商事法系
著作權法 第 98-1 條
2020-01-01 → 2022-05-04
著作權法 第 98-1 條 經修法刪除
修正前
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或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其行為人逃逸而無從 確認者,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司法警察機關得逕為沒入。 前項沒入之物,除沒入款項繳交國庫外,銷燬之。其銷燬或沒入款項之處 理程序,準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修正後(現行)
(刪除)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