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修正消費法系

個人資料保護法56

2020-01-01 2023-05-31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56 條:等 6 項期限調整

結構化變動

期限
六個月九十九年
期限
一年五月
期限
(無)二十六日
期限
(無)一百十二年
期限
(無)五月
期限
(無)十六日

修正前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現行條文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之刪除,自公布日施行。
前項公布日於現行條文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應於指
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登記或許可之期間內者,該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
人得申請終止辦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終止辦理時,應退還已繳規費。
已辦理完成者,亦得申請退費。
前項退費,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終止辦理之
日止,按退費額,依繳費之日郵政儲金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
利息,一併退還。已辦理完成者,其退費,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
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申請之日止,亦同。

修正後(現行)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現行條文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之刪除及一百十二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第四十八條,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