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修正商事法系

商標法106

2020-01-01 2023-05-24

商標法 第 106 條:等 6 項期限調整

結構化變動

期限
一百年一百十二年
期限
三十一日九日
期限
一百年一百十二年
期限
三十一日九日
期限
一百年(已刪除)
期限
三十一日(已刪除)

修正前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
之異議或評定案件,以註冊時及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
,始撤銷其註冊;其程序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
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本法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之評定案
件,不適用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對本法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註冊之商標、證明標章及團
體標章,於本法修正施行後提出異議、申請或提請評定者,以其註冊時及
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

修正後(現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之異議或評定案件,以註冊時及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始撤銷其註冊;其程序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對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註冊之商標、證明標章及團體標章,於修正施行後提出異議、申請或提請評定者,以其註冊時及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