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um修正消費法系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5 條
2020-01-01 → 2025-11-11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5 條:新增 1 款、刪除 1 款
結構化變動
刪除款項
沒入或命銷燬違法蒐集之個人資料。→(刪除)三、
修改款項
公布非公務機關之違法情形,及其姓名或名稱與負責人。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前項處分時,應於防制
違反本法規定情事之必要範圍內,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方
法為之。→公布違法情形,及其姓名或名稱與負責人。
主管機關為前項處分時,應於防制違反本法規定情事之必要範圍內,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四、
新增款項
(無)→沒入或令銷毀違法蒐集之個人資料。三、
修正前
非公務機關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 縣(市)政府除依本法規定裁處罰鍰外,並得為下列處分: 一、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二、命令刪除經處理之個人資料檔案。 三、沒入或命銷燬違法蒐集之個人資料。 四、公布非公務機關之違法情形,及其姓名或名稱與負責人。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前項處分時,應於防制 違反本法規定情事之必要範圍內,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方 法為之。
修正後(現行)
非公務機關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主管機關除依本法規定裁處罰鍰外,並得為下列處分: 一、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二、命令刪除經處理之個人資料檔案。 三、沒入或令銷毀違法蒐集之個人資料。 四、公布違法情形,及其姓名或名稱與負責人。 主管機關為前項處分時,應於防制違反本法規定情事之必要範圍內,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