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um修正醫事法系

醫療法99

2020-01-01 2020-01-01

醫療法 第 99 條 條文用語微調

結構化變動

修改款項
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前項醫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會議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 機關定之。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前項醫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會議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五、

修正前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之審議。
二、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
三、醫療爭議之調處。
四、醫德之促進。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前項醫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會議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
機關定之。

修正後(現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之審議。
二、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
三、醫療爭議之調處。
四、醫德之促進。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前項醫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會議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