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um修正民刑法系
行政訴訟法 第 209 條
2020-01-01 → 2021-06-16
行政訴訟法 第 209 條:新增 2 款、刪除 2 款
結構化變動
刪除款項
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當事人
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刪除)一、
刪除款項
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
、機關或團體之關係。→(刪除)二、
修改款項
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三、
新增款項
(無)→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一、
新增款項
(無)→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二、
修正前
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當事人
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
、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判決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五、主文。
六、事實。
七、理由。
八、年、月、日。
九、行政法院。
事實項下,應記載言詞辯論時當事人之聲明及所提攻擊或防禦方法之要領
;必要時,得以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作為附件。
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修正後(現行)
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四、判決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五、主文。 六、事實。 七、理由。 八、年、月、日。 九、行政法院。 事實項下,應記載言詞辯論時當事人之聲明及所提攻擊或防禦方法之要領;必要時,得以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作為附件。 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