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um修正民刑法系
刑事訴訟法 第 258 條
2020-01-01 → 2023-12-27
刑事訴訟法 第 258 條 條文用語微調
結構化變動
修改款項
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續行偵查。→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一、
修改款項
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起訴。二、
修正前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
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
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修正後(現行)
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