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修正稅務法系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50 條
2020-01-01 → 2024-08-07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50 條:比例由 百分之一 改為 (已刪除)、比例由 百分之一 改為 (已刪除);期限由 二日 改為 三十日、期限由 十日 改為 一日
結構化變動
比例
百分之一→(已刪除)
比例
百分之一→(已刪除)
期限
二日→三十日
期限
十日→一日
修正前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 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強制執行外 ,並得停止其營業。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 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 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 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 利息,一併徵收。
修正後(現行)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 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