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um修正民刑法系
行政訴訟法 第 157 條
2020-01-01 → 2022-06-22
行政訴訟法 第 157 條:新增 5 款
結構化變動
新增款項
(無)→學經歷、專業領域及本於其專業學識經驗曾參與訴訟、非訟或法院調解程序之案例。一、
新增款項
(無)→關於專業學識經驗及相關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曾與當事人、輔助參加人、輔佐人或其代理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二、
新增款項
(無)→關於專業學識經驗及相關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曾受當事人、輔助參加人、輔佐人或其代理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三、
新增款項
(無)→關於該事件,有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四、
新增款項
(無)→有其他情事足認有不能公正、獨立執行職務之虞。五、
修正前
從事於鑑定所需之學術、技藝或職業,或經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於他 人之行政訴訟有為鑑定人之義務。
修正後(現行)
從事於鑑定所需之學術、技藝或職業,或經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於他人之行政訴訟有為鑑定人之義務。 鑑定人應於選任前揭露下列資訊;其經選任後發現者,應即時向審判長及當事人揭露之: 一、學經歷、專業領域及本於其專業學識經驗曾參與訴訟、非訟或法院調解程序之案例。 二、關於專業學識經驗及相關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曾與當事人、輔助參加人、輔佐人或其代理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 三、關於專業學識經驗及相關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曾受當事人、輔助參加人、輔佐人或其代理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四、關於該事件,有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 五、有其他情事足認有不能公正、獨立執行職務之虞。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