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修正民刑法系
刑事訴訟法 第 434 條
2020-01-01 → 2023-12-27
刑事訴訟法 第 434 條:期限由 (無) 改為 十日
結構化變動
期限
(無)→十日
修正前
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經前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修正後(現行)
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前項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 經第一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