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廢止民刑法系

行政訴訟法235-1

2020-01-01 2022-06-22

行政訴訟法 第 235-1 條 經修法刪除

修正前

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前條第一項訴訟事件,認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者
,應以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之。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最高行政法院認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之訴訟事件,並未涉及裁判見解統
一之必要者,應以裁定發回。受發回之高等行政法院,不得再將訴訟事件
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修正後(現行)

(刪除)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