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廢止民刑法系
行政訴訟法 第 235-1 條
2020-01-01 → 2022-06-22
行政訴訟法 第 235-1 條 經修法刪除
修正前
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前條第一項訴訟事件,認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者 ,應以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之。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最高行政法院認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之訴訟事件,並未涉及裁判見解統 一之必要者,應以裁定發回。受發回之高等行政法院,不得再將訴訟事件 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修正後(現行)
(刪除)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