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修正民刑法系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 條
2020-01-01 → 2022-06-22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 條:等 4 項金額;新增 4 款
結構化變動
金額
(無)→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金額
(無)→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金額
(無)→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金額
(無)→新臺幣一千萬元
新增款項
(無)→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一、
新增款項
(無)→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而涉訟者。二、
新增款項
(無)→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三、
新增款項
(無)→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至新臺幣一千萬元。四、
修正前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修正後(現行)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下列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至新臺幣一千萬元。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