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um修正商事法系

著作權法48

2020-01-01 2022-06-15

著作權法 第 48 條:新增 6 款、刪除 1 款

結構化變動

修改款項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 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但不得以數位重製物提供之。一、
刪除款項
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刪除)二、
新增款項
(無)基於避免遺失、毀損或其儲存形式無通用技術可資讀取,且無法於市場以合理管道取得而有保存資料之必要者。二、
新增款項
(無)數位館藏合法授權期間還原著作之需要者。 國家圖書館為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目的,得以數位方式重製下列著作:四、
新增款項
(無)為避免原館藏滅失、損傷或污損,替代原館藏提供館內閱覽之館藏著作。但市場已有數位形式提供者,不適用之。一、
新增款項
(無)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於網路上向公眾提供之資料。 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前項第一款規定重製之著作,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或依前項第二款規定重製之著作,符合第二款規定者,得於館內公開傳輸提供閱覽:二、
新增款項
(無)同一著作同一時間提供館內使用者閱覽之數量,未超過該機構現有該著作之館藏數量。一、
新增款項
(無)提供館內閱覽之電腦或其他顯示設備,未提供使用者進行重製、傳輸。 國家圖書館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重製之著作,除前項規定情形外,不得作其他目的之利用。二、

修正前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
,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
    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修正後(現行)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檔案館或其他典藏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但不得以數位重製物提供之。
二、基於避免遺失、毀損或其儲存形式無通用技術可資讀取,且無法於市場以合理管道取得而有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四、數位館藏合法授權期間還原著作之需要者。
國家圖書館為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目的,得以數位方式重製下列著作:
一、為避免原館藏滅失、損傷或污損,替代原館藏提供館內閱覽之館藏著作。但市場已有數位形式提供者,不適用之。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於網路上向公眾提供之資料。
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前項第一款規定重製之著作,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或依前項第二款規定重製之著作,符合第二款規定者,得於館內公開傳輸提供閱覽:
一、同一著作同一時間提供館內使用者閱覽之數量,未超過該機構現有該著作之館藏數量。
二、提供館內閱覽之電腦或其他顯示設備,未提供使用者進行重製、傳輸。
國家圖書館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重製之著作,除前項規定情形外,不得作其他目的之利用。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