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um修正民刑法系
民事訴訟法 第 469 條
2020-01-01 → 2021-12-08
民事訴訟法 第 469 條:新增 1 款、刪除 1 款
結構化變動
修改款項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一、
修改款項
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二、
刪除款項
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刪除)三、
修改款項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四、
修改款項
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五、
修改款項
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六、
新增款項
(無)→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但當事人未於事實審爭執,或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
修正前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修正後(現行)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三、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但當事人未於事實審爭執,或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