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um修正民刑法系

民事訴訟法469

2020-01-01 2021-12-08

民事訴訟法 第 469 條:新增 1 款、刪除 1 款

結構化變動

修改款項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一、
修改款項
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二、
刪除款項
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刪除)三、
修改款項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四、
修改款項
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五、
修改款項
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六、
新增款項
(無)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但當事人未於事實審爭執,或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

修正前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修正後(現行)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三、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但當事人未於事實審爭執,或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