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um修正民刑法系

行政訴訟法244

2020-01-01 2022-06-22

行政訴訟法 第 244 條:新增 3 款、刪除 1 款

結構化變動

刪除款項
上訴理由。 前項上訴狀內並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刪除)四、
新增款項
(無)上訴理由。 前項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四、
新增款項
(無)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一、
新增款項
(無)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第一項上訴狀內並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 在監獄或看守所之當事人,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監所長官接受上訴狀後,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送交原高等行政法院。二、

修正前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高等行政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
二、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前項上訴狀內並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

修正後(現行)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高等行政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
二、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前項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第一項上訴狀內並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
在監獄或看守所之當事人,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監所長官接受上訴狀後,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送交原高等行政法院。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