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修正民刑法系
憲法訴訟法 第 30 條
2020-01-01 → 2025-01-23
憲法訴訟法 第 30 條:比例由 (無) 改為 四分之三
結構化變動
比例
(無)→四分之三
修正前
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 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修正後(現行)
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十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九人。 參與人數未達前項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之裁定。 前二項參與人數與同意人數之規定,於憲法法庭依第四十三條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依第七十五條宣告彈劾成立、依第八十條宣告政黨解散時,適用之。 依本法第十二條迴避之大法官人數超過七人以上時,未迴避之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經四分之三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第二項之規定不適用之。 前項未迴避之大法官人數低於七人時,不得審理案件。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