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um修正民刑法系

行政訴訟法125-1

2020-01-01 2022-06-22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 條:新增 5 款

結構化變動

新增款項
(無)陳述事實或指出證據方法。一、
新增款項
(無)提出其依法負提出義務之文書或物件。 當事人逾前項期間,遲延陳述事實、指出或提出證據方法,符合下列情形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行政法院得不予斟酌,逕依調查結果裁判之:二、
新增款項
(無)其遲延有礙訴訟之終結。一、
新增款項
(無)當事人未能釋明其遲延係不可歸責於己。二、
新增款項
(無)審判長已告知其遲延之效果。三、

修正前

行政法院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必要時得命司法事務官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
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
行政法院因司法事務官提供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辯論之機
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修正後(現行)

審判長得於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後,定期間命其為下列事項:
一、陳述事實或指出證據方法。
二、提出其依法負提出義務之文書或物件。
當事人逾前項期間,遲延陳述事實、指出或提出證據方法,符合下列情形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行政法院得不予斟酌,逕依調查結果裁判之:
一、其遲延有礙訴訟之終結。
二、當事人未能釋明其遲延係不可歸責於己。
三、審判長已告知其遲延之效果。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