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um修正民刑法系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 條
2020-01-01 → 2022-06-22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 條:新增 5 款
結構化變動
新增款項
(無)→陳述事實或指出證據方法。一、
新增款項
(無)→提出其依法負提出義務之文書或物件。
當事人逾前項期間,遲延陳述事實、指出或提出證據方法,符合下列情形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行政法院得不予斟酌,逕依調查結果裁判之:二、
新增款項
(無)→其遲延有礙訴訟之終結。一、
新增款項
(無)→當事人未能釋明其遲延係不可歸責於己。二、
新增款項
(無)→審判長已告知其遲延之效果。三、
修正前
行政法院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必要時得命司法事務官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 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 行政法院因司法事務官提供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辯論之機 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修正後(現行)
審判長得於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後,定期間命其為下列事項: 一、陳述事實或指出證據方法。 二、提出其依法負提出義務之文書或物件。 當事人逾前項期間,遲延陳述事實、指出或提出證據方法,符合下列情形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行政法院得不予斟酌,逕依調查結果裁判之: 一、其遲延有礙訴訟之終結。 二、當事人未能釋明其遲延係不可歸責於己。 三、審判長已告知其遲延之效果。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